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关于印发<临清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随着城市的发展,汽车保有量逐渐提高,各类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商超配套停车场大量出现,随之产生的收费争议时有发生,如何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成为城市管理的问题之一。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等6部门2021年制定的《关于印发<临清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1〕28号)就是对停车收费管理进行了制度约束。该文件的印发有效保障了临清市停车收费秩序的稳定,此文件即将到有效期,需要制定新的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2、《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3、《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是对《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停车场是指合法设立并实行有偿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或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单位、居住区等特定对象停放车辆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开放式场地、人防工程、临街建筑退线区域等设置的短期内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二是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财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卫建、交警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综合执法、交警、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是对停车场的收费形式进行了明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和自然垄断经营、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停车场所的服务收费标准,包括商场、企业、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定价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申请材料包括:(一)停车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有关资料(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 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场地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核算、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四、文件调整核心实质
相较于之前的《关于印发<临清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1〕28号),本次文件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1、删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定价”等表述,相关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制定。该条款的删除与上级部门停车服务收费政策保持一致。
2、增加“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给予2小时/次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相应停车收费优惠”,该条款的增加将使我市停车场服务收费相关政策与上级要求保持一致,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的优惠力度。
解读机构: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韩刚
联系电话:0635-721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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