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临环罚〔2021〕1-063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临清市新昱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针针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金郝庄镇肖北村聊夏路与临高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我局于2021年12月4日对临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转交的《问题移交清单》(第48号)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铲车)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在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等数据和资料,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等数据和资料由所有人所在地的农机管理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集中申报”的规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2、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聊临环罚告〔2021〕1-06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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