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临环罚〔2021〕2-098号
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37158172859960X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金梅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唐园镇孙寨村
我分局于 2021年 10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临清市银星滚动体有限公司,发现你单位无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台账,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
2、现场照片。
我分局于 2021年 11 月 14 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聊临环罚告〔2021〕2-0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无异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之规定。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表“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5人,年营业收入200万,依据《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经查询12369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该单位两年内无违法行为)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之规定, 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分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2021年11 月 20日
扫码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