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临环罚〔2021〕3-025号
临清市兴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371581559928483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树奎
地址:临清市康庄镇后善董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查你公司23号晚处于生产状态,24号7点28分电炉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运行台账显示至24日7点20分,治污设施运行台账与治污设施运行时间不一致,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现场检查照片
我局于2021 年10月1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聊临环罚告〔2021〕3-0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违法事实:一般;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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