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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临环罚〔2021〕1-014号 (临清市齐亚机械有限公司)
11371500MB28773594/2021-4304243
2021-09-01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临环罚〔2021〕1-014号 (临清市齐亚机械有限公司)
发文单位: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时间: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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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临清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

临环20211-014

临清市齐亚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371581795337685H

地址/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临高路西段

法人/负责人:梁红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723日接临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对城区铸造企业检查情况的通报》的文件,反馈临清市齐亚机械有限公司叉车未备案。724日经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临清市齐亚机械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处于停运状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有202172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1817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临环罚告〔20211-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临清市分局    

20218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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