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政策解读】《临清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715810034/2023-4276855
2023-01-17
临清市政府
【本级政策解读】《临清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临清市政府
时间: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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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清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26号)201996日起施行,于2022831日到期。鉴于上级政策变化较大,文件不适宜延期执行或进行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临清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文件的衔接,市财政局于20226月底启动文件起草程序。先后组织召开两次座谈会,与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发改局、市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烟店镇、金郝庄镇等相关部门深入研究探讨相关条款内容,供热、供气专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代表等全面征求意见建议。聘请了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并多次向上级部门汇报。履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法律顾问论证、集体讨论研究等程序,与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审批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烟店镇、金郝庄镇完成会签。通过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经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使用范围

《办法》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绿化、环卫、综合布线、供热和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对象

《办法》规定,凡在临清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城市总规列明。

(三)征管主体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监督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监管工作。

(四)征收标准

《办法》规定,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130/平方米,其中,生产性工业项目的标准是30/平方米。

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40/平方米,其中,生产性工业项目的标准是10/平方米。

社会投资建议低风险项目”的标准是0/平方米

(五)减免规定

《办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免缓。

(六)使用管理

《办法》规定,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其中供热供气部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相关配套工程建设。

(七)有效期和政策衔接

《办法》规定,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20271231按照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老项目适用老办法,新项目适用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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