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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临环罚〔2021〕1-038号(山东万瑞达轴承有限公司)
11371500MB28773594/2021-4304381
2021-11-30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临环罚〔2021〕1-038号(山东万瑞达轴承有限公司)
发文单位: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时间: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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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1-038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东万瑞达轴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371581670524305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东兴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八岔路镇工业园

我局于20211012日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生态环境信访"回头看"情况通报》文件反馈,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环保设施运行台账不规范(按电量记录,未明确开关机时间)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信访"回头看"情况通报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1112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聊环罚告20211-0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中通用裁量违法事实:一般;企业规模:小型;违法次数:两年内收到处罚1次;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贰仟零叁拾壹元整(12031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临清市分局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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