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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临环罚[2021]2-056号(临清市惠丰轻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371500MB28773594/2021-4304301
2021-11-02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临环罚[2021]2-056号(临清市惠丰轻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文单位: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时间: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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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临环罚2021〕2-056

临清市惠丰轻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371581726698137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峰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城东工业园

我分局于 2021  8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8月1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你单位油漆使用记录台账缺失。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

2、现场照片

我分局于 2021 10  14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聊环罚告〔2021〕2-0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之规定,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7号之规定“1、违法事实:已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VOC含量24g/L,依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认定为低挥发性有机物),但未规范建立、保存台账的;2、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3、台账保存期限:2年以上不足3年的(自20191月份起)。”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分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2021年10 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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