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临环罚[ 2021]5-02号
临清市富森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371581334505383R
地址/住址:临清市八岔路镇前杨坟村村东
法人/负责人:王凌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月18日我局接省督察热线信访件转办函,反映该公司夜间生产期间存在噪音污染,1月19日我局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年产16万立方米细木工板项目夜间厂界噪声进行检测,1月23日出具的检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2#点噪声值超标。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其他类1号之规定:超过1分贝以上2分贝以下;超标时段为22:00-次日06:00,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圆整元整(17500.00元)。
其中对你单位做出的壹万柒仟伍佰圆整元整(17500.00元),符合听证条件。我局于2021年3月1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聊临环罚告[ 2021]5-02号)告知有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临清市富森木业有限公司涉嫌夜间厂界噪声超标案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依据法律规定,对临清市富森木业有限公司涉嫌夜间厂界噪声超标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我局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年产16万立方米细木工板项目夜间厂界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2#点噪声值为51.5dB(A),超出环评批复对该厂夜间厂界噪声值规定的1.5d(B)(昼间:60dB(A),夜间50dB(A))。根据《山东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其他类1号之规定:超过1分贝以上2分贝以下;超标时段为22:00-次日06:00,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圆整元整(17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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