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临清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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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临清市财政局
文稿解读(临清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临清市财政局
时间: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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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临清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一、背景依据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聊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银行账户的设置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账户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市以上政府、市级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3、一般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4、临时存款账户。指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银行账户的开立申请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应由开户行报经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准。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应逐级上报至一级预算单位审查同意,同时还应提供相关材料。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在临清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中选择开立。

2、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开立贷款户的,应提供正式的贷款合同。

4、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该临时机构的文件。


(三)开户银行的选择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开户银行。

(四)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

1、预算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严格执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2、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预算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年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3、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清市支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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