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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为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现就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三)主要目标。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实施更加规范,罚款监督更加有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二、依法科学设定罚款(四)严守罚款设定权限。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但未设定罚款的,规章不得增设罚款。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罚款但未规定罚款数额的,或者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规章设定罚款的,规章要在规定的罚款限额内作出具体规定。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监管制度及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五)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行行政管理时,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等,结合具体情况明确罚款的从轻、减轻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细化不予、可以不予罚款情形;参考相关法律规范对教唆未成年人等的从重处罚规定,明确罚款的从重情形。(六)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设定罚款要符合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一般要明确罚款数额,科学采用数额罚、倍数(比例)罚等方法。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地域、领域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规定的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同一行政法规、规章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协调,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衔接,避免畸高畸低。拟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时,需要制定涉及罚款的配套规定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同步研究。(七)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行政处罚评估时,要重点评估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罚款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的,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保留的,要依法及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予以明确。(八)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调整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或者废止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罚款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三、严格规范罚款实施(九)坚持严格规范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域、领域等实际情况,科学细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范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培训。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使用文明执法用语,注重提升行政执法形象,依法文明应对突发情况。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追责免责相关办法。(十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要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总结证券等领域经验做法,在部分领域研究、探索运用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鼓励行政机关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十二)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结果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间距和数量等,设置地点要有明显可见的标识,投入使用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要确保计量准确,未经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对违法事实采集量、罚款数额畸高的监控设备开展重点监督,违法违规设置或者滥用监控设备的立即停用,限期核查评估整改。四、全面强化罚款监督(十三)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严格规范罚款,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符合问责规定的,严肃问责。要坚持系统观念,对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领域中的普遍性问题,要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十四)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行政机关要将应当上缴的罚款收入,按照规定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当事人不及时足额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启动追缴程序,履行追缴职责。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严肃查处罚款收入不真实、违规处置罚款收入等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要依法加强对罚款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强化中央与地方监督上下联动,压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责任。(十五)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违法或者明显过罚不当的,要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改正;对不及时改正的,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罚款决定。对罚款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罚款退还等手续。加大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审查发现规章违法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罚款实施主体、对象范围、行为种类或者数额幅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监督,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设定或者实施罚款中的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和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等,系统梳理涉及罚款事项的行政法规、规章,加快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组织推动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做好有关解释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抓好贯彻实施,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国务院。国务院       2024年2月9日      发文时间:2024-02-26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措施。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政治能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培训必修课。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打造一批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的先锋队、模范岗。采取集中轮训、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二)全面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适时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由本级政府依法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符合申领资格的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三)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新上岗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省司法厅牵头建立培训师资库,提供不少于30个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课程。行政执法机关要着重加强行政执法岗位能力训练,每年制定不少于60学时的年度培训计划,将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等纳入培训内容,突出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制作、执法装备使用等实操技能训练。省级业务部门要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或者标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开展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市县两级业务部门要组织跨领域跨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探索组织本级相关业务部门联合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二、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四)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全面排查本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突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清单组织完成专项整治。各设区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推进本市、本系统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认真剖析问题根源,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及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按要求报省司法厅。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于2024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整治情况专项监督,形成专项报告报本级政府。(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公开事前、事中和事后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制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机关要对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或者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及时动态调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度,省司法厅组织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研究制定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2024年11月底前编制公布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省市两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对本级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评估论证,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建议,提请按法定程序处理。(六)完善新型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深化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对涉企执法进行事前报备、事中留痕、事后评价,全面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综合查一次、非现场监管执法等方式,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按照信用等级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指导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活力。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七)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将乡镇、街道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限赋予乡镇、街道行使。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要完善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下放实施1年后各设区的市要及时组织进行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优化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落实机制,县级部门派驻执法力量统一接受乡镇、街道指挥调度,根据“三定”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八)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审批、监管、执法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双向移送机制、明确移送标准。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机制,对存在争议的行政执法问题按照权限加强协调。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行政、海上等行政执法领域探索推进执法协作,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四、着力提升行政执法保障能力(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保障。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优化执法队伍设置,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推动编制资源和人员力量向一线倾斜。严格把好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录机制。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审核、集体研究等执法环节中的作用,探索建立系统内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统筹整合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十)加强行政执法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对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突发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的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给予必要的保障和激励。(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单位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十二)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保障。持续推进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建设和使用,推行移动执法、掌上办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全流程数字化运行、管理和监督。推进行政执法数据标准统一,加快与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行政执法机关自建办案系统等的数据标准兼容和数据归集共享,2025年9月底前汇聚形成全省行政执法数据库。(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五、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质效(十三)加快体系建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行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监督措施落实落地。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督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十四)优化监督措施。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计划,部署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通报共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开展行政执法案例收集,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人才库,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十五)创新监督方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本地发生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反复发生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案事件进行督办。深化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协同联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通过执法案件回访、诉求专题分析、设立意见收集点、发放监督卡等方式,拓宽线索收集渠道。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六、狠抓工作落实(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量化分解各项任务,逐项抓好落实,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组织实施情况。市县两级要建立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以及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和监督,推动工作责任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十七)扎实做好宣传交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好举措好做法,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深入挖掘、总结推广鲜活经验,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树立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执法形象。(十八)不断强化督促落实。各设区的市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适时组织开展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和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2024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实施情况中期评估,2025年10月底前完成终期评估。省司法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措施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发文时间:2024-01-24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3年12月28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实施数字产业化“十大工程”、产业数字化“八大行动”为抓手,统筹推进数据价值化、治理服务数字化,全面塑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新优势,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数字经济总量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超过50%,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科技创新中心、一批具有国际辐射力的数字经济网络平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技术产业集群。二、突破重点数字产业,壮大数字经济核心动能(一)巩固延伸特色产业。深入开展集成电路“强芯”工程,支持整机企业开发适配一批配套芯片,推动晶圆制造项目量产,布局高端封测产业,发展EDA设计工具、专用设备等,加快形成第三代半导体产业链。深入开展先进计算“固链”工程,支持济南市、青岛市加快关键器件、基础软件迭代升级,支持威海等市围绕打印机等计算机外设产品招引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深入开展数字终端“扩量”工程,支持青岛等市提升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家电生产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市加快布局智慧安防、智慧医疗等。深入开展高端软件“铸魂”工程,加快提升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研发能力,培育一批鲁版软件“名品”和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二)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深入开展能源电子“聚能”工程,在国家政策框架内支持东营市、临沂市壮大光伏产业规模,支持枣庄市、济宁市研制储能锂离子、钠离子电池,支持有条件的市扩大功率半导体器件及汽车电子模块、组件生产。深入开展新型电子材料“融链”工程,支持东营、烟台、滨州、聊城等市向集成电路材料、新型显示基础材料等领域拓展,支持济南、德州等市提升大尺寸硅片、碳化硅衬底产能,支持淄博等市提升集成电路关键封装材料产能。深入开展云服务大数据“融通”工程,大力培育云服务大数据创新产品,培优一批赋能应用平台,培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云服务和大数据企业。(三)布局谋划前沿产业。深入开展空天信息“跃升”工程,支持济南、青岛、烟台等市加快建设东方航天港、空天信息大学等重大载体,推动形成卫星核心器件生产制造和空天地信息一体化服务能力。深入开展人工智能“赋智”工程,支持济南市、青岛市建设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培育一批人工智能应用解决方案、大模型产品。深入开展虚拟现实“提质”工程,支持青岛市、潍坊市壮大虚拟现实整机产品生产规模,提高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资源集聚能力。三、深化产业数字赋能,拓展数字经济发展空间(四)推动工业数字化提效。深入开展制造业数字化提标行动,高标准建设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加快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持续开展“工赋山东”,深化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重点行业“产业大脑”应用,培育一批“数字经济总部”。深入开展能源数字化绿色转型行动,实施“双碳”数字化驱动工程,建好国家碳计量中心(山东),建设智慧能源数据中心,加快推动工业园区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五)推动农业数字化提质。深入开展农业数字化突破行动,建好淄博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和济南、青岛、潍坊3个智慧农业试验区。发挥山东种业大数据平台作用,加快培育种业战略性新品种。引导“齐鲁农超”等交易平台做强做大。深入开展智慧海洋培育行动,推动海洋渔业与海洋生物医药、高端海工装备等联动发展,打造智慧海洋特色场景,建设一批智慧海洋牧场项目,推动建设“透明海洋”、“健康海洋”。(六)推动服务业数字化提速。深入开展信息科技服务业数字化提速行动,拓展开放源代码社区、创新工场等新模式,推进“互联网+”教育、医疗等领域服务创新,挖掘一批消费新场景,打造一批具有显著竞争力的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深入开展数字金融惠企行动,做好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等试点准备和建设工作,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加快济南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升级打造金融伙伴系统,建设地方金融治理平台,构建数智金融大脑。深入开展智慧交通示范行动,建设交通运输“智慧大脑”,争创全国智能网联高速公路测试基地,打造世界一流智慧港口,推进智慧航道、智能高铁、智慧机场建设,构建多式联运数字综合运输体系。深入开展文化数字化赋能行动,推进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文化算力网络,制定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清单,统筹实施数字文化惠民、网络视听新业态孵化等工程,拓展公共文化数字化应用场景。四、加快数字技术创新,打造数字经济关键引擎(七)加力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数字经济项目,将处理器协同芯片、大模型等纳入重大科研任务。组织数字经济领域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承担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重点在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基础软件产品等领域开展技术研究。支持下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等研究测试。梳理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技术目录,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八)加强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推进高效能服务器和存储技术、数字化家电、数字多媒体技术等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积极融入全国重点实验室体系。建好国家量子实验室济南基地、云计算装备产业创新中心、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创新中心、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争创中关村国家实验室济南基地。打造“5351”数字经济创新平台体系,培育50个创新实验室、300个创新中心、50个创新服务机构和100个创新人才基地。(九)加快数字创新成果转化。深入实施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领域保险补偿机制,促进数字化整机(系统)和基础技术互动发展。发挥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作用,定期举办数字科技成果转化专题交流活动,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双创基地、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十)加大数字创新人才引育。制定数字经济紧缺人才目录,放大省级人才工程牵引聚才作用,增强对数字经济人才支持力度。健全数字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按规定支持贡献突出的专业人才破格申报高级职称。推动数字技术领域学科专业建设,加强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深入推行总数据师制度。举办数字技能类职业大赛,推进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选树一批数字经济领域“引航专家”、“领军人物”、“智慧工匠”。五、激活数据资源价值,释放数字经济要素红利(十一)推动数据资源采集汇聚。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采集汇聚,建立全省数据资源“一本账”。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立公共数据采集汇聚高效通道。建设省“产业大脑”能力中心和产业数据仓,探索企业数据全面采集和高效汇聚的市场化新模式。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贯标,提升数据源头供给能力。(十二)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流通。完善“山东公共数据开放网”功能,创新公共数据开放服务模式。探索企业数据确权、流通、交易等制度规则,对绩效评价前列的“产业大脑”建设试点进行奖补。高水平建设山东省大数据交易中心,争取上海合作组织大数据合作中心、产业数据流通服务平台落户山东。加快培育一批数厂、数商、数据经纪人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做大数据产品供应和数据交易服务市场。(十三)筑牢数据资源安全屏障。加强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健全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和审计制度。强化数据安全态势感知和监测预警,构筑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体系。建好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监测平台,提升区域性、规模性工业数据安全风险的信息获取、分析研判和预警处置能力。依托省工业大数据安全科研机构,开展数据安全政策咨询、风险评估等服务能力建设。六、完善数字基础设施,筑牢数字经济发展底座(十四)提升“计算山东”能力。加快济南市、青岛市国家超算中心能级提升,打造2个低时延数据中心核心区,建设5个左右集聚区和一批行业节点、边缘节点。推动“1+3+N+X”一体化工业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黄河工业算力一体化调度平台。启动“风光储能+大数据中心”建设,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达到25%以上,新建大型以上数据中心PUE低于1.25。(十五)优化“连接山东”布局。加快构建高质量、大规模独立组网5G网络,推动与重点垂直行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第五代超高速光纤网络,完成宽带核心网络向TB级演进,加快建成“千兆省”。争取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落户青岛。探索布局面向未来的量子信息设施,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网络设施体系。加快IPv6规模部署,推进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IPv6升级。(十六)完善“感知山东”体系。打造物联数通的新型感知基础设施体系,面向智能制造、智慧安防等领域配置千万级感知节点,实施一批窄带物联网(NB-IoT)应用标杆工程。加快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建设,深化“星火·链网”济南超级节点建设。加快智能视频终端升级,提高重点公共区域前端感知设备智能化覆盖率、联网率。有序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构建先进普惠、智能协作的生活服务数字化融合设施。七、健全数字治理体系,完善数字经济制度支撑(十七)深化数字政务改革。深化数字机关建设,整合各级党政机关非涉密自建系统接入“山东通”协同办公平台,支持“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深化“鲁通码”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用,全面助推“无证明之省”建设。加快建设“齐鲁智脑”,运用大数据技术支持科学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十八)优化完善市场治理。全面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和“标签式监管”,推动适合非现场监管事项向“云检查”转变。全面梳理数字经济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落实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公平竞争监管要求,推动规范健康发展。(十九)强化创新机制引领。探索信创产业推进机制,统筹建设软硬件适配攻关平台。持续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支持数字技术成果转化实施,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加大数字技术应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建立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和快速处理机制。八、优化数字发展环境,营造数字经济优良生态(二十)落地引育重点项目。深入挖掘数字化应用场景需求,定期征集优秀数字产品、服务方案,制定“需求+供给”清单。开展数字经济“百城牵手万项”活动,深化与世界500强等国内外领军企业战略合作,做好特色项目谋划和推介,积极争取数字经济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和重大项目。建立省级数字产业重点项目库,每年谋划推出100个重大数字产业项目。(二十一)梯次培育数字企业。面向数字经济领域开展综合培育服务,鼓励开展跨产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合作,培育一批数字经济优质企业。支持有意愿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匹配金融伙伴,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完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分类激励机制,大力培育一批数字技术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数字领航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二十二)集聚壮大数字园区。加快做优做强一批支撑数字产业发展的重点园区,围绕半导体材料、虚拟现实、智能微系统等方向,每年遴选10家左右建设成效突出、集聚发展明显的特色数字产业园区。支持各市数字产业集群化发展,发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链长制”优势,推动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四链融合”,做大一批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九、保障措施(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化省数字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推进机制,发挥专家智库和行业协会作用,及时研究部署、督促落实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将数字经济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工程,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资源整合和力量协同,形成工作合力。(二十四)加大政策支持。争取国家集成电路大基金等支持,加大省级数字产业重大项目要素资源保障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数字经济领域金融产品,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设立总规模不少于100亿元的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基金。(二十五)完善监测考评。优化数字经济运行监测方法,构建数字经济综合评价体系。发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数字经济发展考核。建立数字经济激励机制,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企业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二十六)营造良好氛围。举办数字经济重大活动,加强数字经济典型案例推广,推动自贸试验区在数字贸易等方面先行先试,深度融入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一带一路”倡议等国际合作,提升我省数字经济竞争力、影响力。 发文时间:2024-01-13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 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一、2024年新制定的政策(共50项)(一)加大援企惠企力度。1.优化国际航空货运补贴标准,对2024年新开加密或继续执飞的国际(地区)航空货运航线给予单个航班最高5—150万元补贴,对临时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给予最高100—300元/吨航时补贴;鼓励新开加密北美和欧洲货运航线。对航空公司在山东省设立运营基地或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2.优化海运航线补贴政策,对2024年新开加密国际(地区)海运航线(航班)给予单个30—150万元补贴;鼓励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开通外贸内支线航线,对2024年通过海铁联运、经由山东港口进出口的集装箱和通过山东港口外贸内支线运输的集装箱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元/标箱、5万元/航次补贴。(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3.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4.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5.持续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用工稳定且规范的小微企业,给予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利率不超过4%的专项贷款。(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6.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通过一份公共信用报告,代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52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机制,编制全口径信用修复指南,帮助失信主体加快信用修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二)全力扩大有效需求。7.用好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对16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及增量贡献率、民间投资占比及提高幅度、省级重点项目实施推进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给予排名前5位的市分别奖励15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补短板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8.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在购买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9.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4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24年年底前统一核算。(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10.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4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县(市、区)。(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11.壮大信息服务消费,推动全息投影、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应用,支持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建设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促进虚拟现实技术在制造、教育、文旅、健康、智慧城市等重点行业领域示范推广,2024年遴选不少于5个应用体验中心,对其建设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通信管理局)12.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80%,鼓励网约车使用新能源车辆。除保留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及更新城市公共汽车全部为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13.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道路泊位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鼓励各市制定更加优惠的新能源汽车停车免费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4.支持企业扩大二手车出口,对二手车出口检验检测费给予每辆车最高150元的资金支持,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最高50%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15.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外资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2%的比例、项目所在市按其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三)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16.聚焦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的单项购置费用应为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对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可适当放宽标准。(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17.建立完善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支持。其中:贷款贴息按银行最新一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最高2000万元确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18.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全省高校、科研院所在重点产业领域成功转化实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包)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19.围绕重点产业提升、企业研发经营、核心技术攻关等,实施专利导航项目80项,其中全省重点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5项、区域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40项、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35项,每项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20.健全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以及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按最高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21.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任选一笔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所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省财政、市财政、贷款银行按照35%、35%、30%的比例给予风险分担,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研发类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市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90%。(牵头单位: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2.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分别设置50亿元和80亿元的“专精特新”、科创再贴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优先接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作为再贷款合格质押品。(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3.依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等,向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提供研究开发服务和检验检测服务。对符合条件且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经综合评定,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创新券总额的10%、20%、30%分三档给予奖励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24.围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回收加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赤泥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2024年建设一批省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基地,验收通过后给予每个基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并在全省范围内宣传推广经验做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5.实施标准制修订、标准化试点项目奖补,对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项目,每项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补;对承担建设高质量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每项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奖补,全面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向标准转化。(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四)培育壮大数字经济。26.围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治理服务数字化,面向全省培育一批省级数字经济园区,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推动区域内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7.聚焦高端软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十大领域”建立省级数字产业重点项目库,遴选100个标志性优质项目在用地、能耗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领域科技型企业,给予10%的研发投入后补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8.聚焦数据资源汇聚共享、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产业规模效益带动,面向全省优势产业集群培育认定一批省级“产业大脑”,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省级“产业大脑”建设及集群内企业数字化转型。(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9.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通过“创新服务券”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围绕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市场开拓、工业设计与品牌推广等方向购买服务。单张服务券额度最高5万元,兑付比例不超过购买服务额度的30%。其中,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优质企业以及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认证服务的企业,单张服务券额度可上浮至10万元;对开展数字化转型评测诊断试点的企业补贴比例可提高至100%,单张服务券额度最高1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30.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对新入选的“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领航企业、特色专业型平台等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标杆示范,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面向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需求,采取“揭榜挂帅”方式,鼓励“双跨”平台等服务商与制造业企业联合开展试点工作,打造一批场景解决方案,事后择优给予服务商每个场景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31.加快建设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提高工业互联网网络互通能力,对商业模式清晰且形成规模化标识解析应用服务能力的二级节点,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优化升级“工赋山东”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分行业、分区域举办供需对接、场景路演等系列活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32.深入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支持建设新型数据中心,推动一体化算力网络建设,2024年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服务超过15%、网络层级和互联互通水平较高的大中型数据中心,省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1000元支持;对能够有效提供城市内部低时延算力服务,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省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3000元支持。(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33.开展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对面向智能制造、智慧交通、智慧枢纽、智慧医疗、城市管理、智慧民生、智慧教育等垂直领域开展创新应用,且日均流量超过30GB的新建5G基站,省财政按照基站对应用的推动作用给予每个最高5000元补贴,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1500万元,单个企业不得同时以独立和联合体方式申报。(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34.开展智慧社区建设扩面提升行动,2024年对于建成的基础型和成长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于引领示范作用强、功能完善、惠及范围广的标杆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五)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35.2024年从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7000万元左右,围绕发展高端化生产性服务业、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择优支持省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建设,加快建成一批引领性、支撑性项目。对两业融合试点、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服务业创新中心建设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36.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筛选评价、信息对接、推广应用等服务,对推动专利产业化成效显著的,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37.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加快发展,对列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货运企业月报名单(规上道路货运企业)的,货运量20万吨(含)以上或货物周转量5000万吨公里(含)以上的,且货物周转量增量达到全省前50位的道路货运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更新、维修货运车辆等道路货运直接性支出。(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38.省财政安排1500万元,按照每个试点工程300万元奖补标准,支持2024年上半年纳入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并经评审排名前5名的企业,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多式联运规范标准及单证格式制定和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多式联运中转站建设(改造)、设施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改造)等。(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39.加快小清河航运市场培育,支持航运公司开通由沿海港口(含中转港寿光港和羊口港)至小清河内河港口的班轮航线,2024年省财政按照“先到先得”原则进行补助,补助总额度最高2000万元。其中,由沿海港口至济南港主城港区和章丘港区,每航次奖补4万元(新能源船舶在此基础上上浮20%,下同);由沿海港口至淄博港高青港区,每航次奖补3万元;由沿海港口至滨州港博兴港区,每航次奖补2万元。(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40.加大小清河市场培育期过闸费和航道通行费奖补力度,2024年省财政对过闸费和航道通行费给予全额补助,补助总额度最高2000万元。(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41.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省财政统筹500万元,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对2024年新开通、稳定运营3个月以上,且融合客运、货运、邮政、快递、电商等三种及以上服务的客货邮线路,每条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用于客货邮合作线路运营中车辆运行、设备购置更新、站点修缮提升等直接性支出,同一县(市、区)最高补贴10条线路,已享受过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财政补贴。(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42.2024年,创建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70个左右,省财政分阶段每个安排补助资金2000—5000万元,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43.围绕粮食、蔬菜、特色果品、特色畜牧等产业发展,开展优势特色农业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省财政对每个产业分阶段累计给予5000万元—1亿元资金支持。启动对虾、深海鱼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省财政对每个产业分阶段累计给予不超过2亿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44.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行动,2024年培育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1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5家,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45.增设省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以工代赈,重点向沂蒙革命老区、黄河滩区、享受中原经济区政策区域及发展薄弱县倾斜,主要用于农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配套设施等建设,采用竞争方式对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给予100-2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七)提速能源绿色转型。46.深入落实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鼓励具备条件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提前关停退出,对2023—2025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分别给予40元、20元、10元的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47.支持核电加快发展,鼓励核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结合核电机组入市情况,最大化给予核电机组发电小时数和优先发电量计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48.优化海上光伏储能配置,2025年年底前建成并网的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置储能设施;2025年以后建成并网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20%、2小时比例配置储能设施,可采用配建储能、新建或租赁独立储能、制氢等方式,其中符合条件的新建独立储能可优先纳入省级新型储能项目库。(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49.推进中深层地热能示范项目建设,筛选100口建设规范、技术先进、示范效果显著的中深层地热井,按照“先建后补”原则,对每口井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级与项目所在市共担。加快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对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城乡居民住宅小区浅层地热能项目,纳入省级浅层地热能重点项目库后,按有关程序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50.对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和列为试点的长时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的容量补偿费用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其中,长时储能项目容量补偿不与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等政策同时享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二、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中延续执行的政策(共29项)1.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以省公司为单位,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入150%以上、200%以下的部分,财政承担30%;赔付总额超过保费收入200%以上的部分,财政承担20%,单户保险公司最高补偿限额3000万元。对“关税保”项下赔付损失财政承担部分,省财政与出险企业所在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2.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绿色低碳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具体由各市自主确定并落实贴息资金,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贴息率可上浮5%。(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3.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对通行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其他ETC客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4.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载体培育支持力度,对新升级为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开展专利保险扶持工作,对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专利保险,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60%给予补贴,对于高价值专利和企业投保目标国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上浮10%,最高补贴50万元。对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给予适当倾斜。(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6.设置不低于50亿元的再贴现专项额度,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7.支持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省财政支持相关市完成国家储气任务,按其承担租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天然气管线建设工程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8.实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举荐制,突出“专精特新”企业职称评审创新导向,将创新创业、技术开发、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纳入职称评价标准,作为“专精特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9.2024年将农村公路省以上奖补资金切块分配,与市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计划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7000公里,实施路面状况改善工程1.8万公里,改造存量危桥300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5000公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10.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运后形成的能源增量,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对光伏发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全部留给所在市。对“十四五”期间建成投用的核电机组新增能源,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留给所在市的新能源能源增量,除国家和省里布局的重大项目外,必须全部用于非“两高”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1.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12.开展汇率避险担保试点,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对于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由省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5∶5比例全额补贴,试点期间省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13.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14.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积极培育行业协会、产业共同体等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年择优选取10个左右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15.对2023—2025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分别按照每千瓦800元、6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20万千瓦、30万千瓦、40万千瓦,补贴资金分运营年度拨付到位。将海上光伏纳入省重点项目,统筹解决用海用地问题。对2025年年底前建成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优先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16.对2023—2024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海上风电项目,分别按照每千瓦5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340万千瓦、160万千瓦,补贴资金分运营年度拨付到位。2023年年底前建成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海洋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17.实施多层次资本市场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IPO企业,省财政按照申请(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重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18.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牵头单位:省财政厅)19.优化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优选一批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高、风险控制效果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新增发放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当确认为不良后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20.支持全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21.省财政统筹资金,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年度前2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以及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22.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23.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竞争性项目的方式给予200万元左右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24.加大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25.支持企业提升基础创新能力,加力培育高技能人才,支持实施一批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省财政对评选确定的公共实训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效益发挥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公共实训项目,每个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6.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上个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0%标准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提升企业融资可得性和惠及面。(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27.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补助,对16市专利保险扶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推广、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情况综合评定,每年分三档给予奖补支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全面提升。(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28.对符合国家外资相关产业政策和全省产业发展方向,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且年度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重点外资项目加强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依法统一安排用地指标;指导各市依法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项目优先保障,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削减预支方案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29.深入实施“齐鲁文艺高峰计划”,加强选题策划和引导,创作推出一批文艺精品力作,对获得国家级奖项、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优秀文艺作品给予奖励。鼓励精品剧目市场化演出,推动全省重点剧目展演巡演,支持省内大型剧场引进精品剧目,全年举办各类剧目展演巡演500场以上。(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50项新政策,未明确实施起止时限的,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各牵头单位同步研究出台配套细则,全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后续由牵头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安排和实施评估情况动态调整。对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中,延续执行的29项政策,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及时优化完善实施细则,持续抓好落实;对其余政策举措,不再纳入政策清单管理,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具体部署,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发文时间:2023-12-30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共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共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3〕22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专利局有关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现将《共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2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共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重大战略部署,共同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有关决策落地见效,加快推进山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助力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共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强省”为主题,以加强党的建设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法治建设为保障,以知识产权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能、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经过5年时间,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强省机制运行更加顺畅,山东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日益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一批重点项目、重大试点政策落地实施,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能力不断增强,为山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出山东贡献。二、共建内容(一)聚焦深度融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以促进区域协同发展为重点,共同开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新格局。1.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围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开展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研究,推动《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强化省、市、县级知识产权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山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建立健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具有山东特色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联席办、战略规划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统筹强省建设布局。服务“一群两心三圈”区域发展格局,突出“系统布局”建强省,立足省会、胶东、鲁南三大经济圈特色优势,打造省会经济圈知识产权先行区、胶东经济圈知识产权引领区、鲁南经济圈知识产权活跃区,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市、县、园区及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多点面布局,促进山东半岛城市群知识产权整体联动、协调发展。突出“首位引领”建强市,支持济南、青岛、烟台等市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强市, 率先落地一批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实现支撑“三核引领、多点突破、融合互动”的新旧动能转换总体布局。突出“特色品牌”建强县,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工作特色突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特色强县,探索形成知识产权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和工作品牌。(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负责;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3.深化区域协同联动。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健全黄河流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成立黄河流域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联盟,推动沿黄9省(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及知识产权资源开放共享。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入对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合作,推动建立跨区域、高层次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机制,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打造全国重要增长极。强化对西部地区的公共服务帮扶,建立与西部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间、公共服务机构间的区域协作帮扶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二)聚焦深化新旧动能转换,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共同激活知识产权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引擎。1.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支撑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大平台。依托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体制机制,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作用,推动优势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审查、高效布局,以知识产权审查资源高效配置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专利库,为重点企业精准推送高价值专利信息,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集约化建设完善差异化、特色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新创造、审查、保护等一站式服务,着力打造立足济南、服务全省、辐射华东及黄河流域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集聚区。(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专利局审业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服务主导产业做大做强。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现代海洋等重点产业集群及11条标志性产业链,建立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布局建设一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实施一批重点专利导航项目,引导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高价值专利布局。引导支持各类产业园区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或工作站。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组织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通、利用等制度构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运用促进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省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实施品牌价值提升计划。加强与“好客山东”“好品山东”品牌建设联动,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商标品牌建设工作体系,发挥商标、专利组合效应,提升品牌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立足重点产业、园区发展,加强商标品牌(知识产权)指导站的规范管理和能力建设,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打造一批中小企业商标品牌建设指导服务样板。支持企业充分运用商标制度加大对知名商标品牌合法权益保护,开展商标、专利海外布局及品牌宣传推介,坚持内外贸一体化商标品牌建设,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打造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立足地理标志资源大省优势,开展一批国家、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重点项目,建设一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项目联系指导,推动建设区域、产业地理标志展示推广中心,统一提供品牌建设、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维权打假、展示推介等专业化服务,打造一批驰名省内外的“名特优”地理标志品牌。推广“龙头企业(协会)+地理标志+农户(基地)”等地理标志增收致富多种发展模式,探索“地理标志+会展”“地理标志+电商”等经营业态,促进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有机融合,打造地理标志富农兴业增效山东新品牌、服务乡村振兴齐鲁新名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运用促进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聚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走在前”,以激发全域创新创造活力为重点,共同打造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新标杆。1.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立足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布局建设一批功能完备、服务优质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探索将技术相同或相近、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打包转化实施,推动专利开放许可有关制度落地见效,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支持科研人员携核心专利技术在山东省落地,吸纳并转化实施国内外优秀创新成果。支持开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贴息、保费资助与风险补偿配套政策体系,健全“政企银服”多方联动工作机制,服务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投融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负责;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山东省内企业率先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试点,推动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创新全过程,激发企业创新创造内生动力。完善优势示范企业梯次培育体系,以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为重点,组织开展专利赋能创新发展行动,积极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引领作用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建立与国家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及高端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型骨干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强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实践(山东)基地建设,按需在基地设立实践点,精准服务产业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畅通高校院所与企业专利转化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专利局人教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完善以高质量产出和高效益运用为导向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权益分配改革,依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强化人才培养,将专利成果纳入职称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列入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能力素质要求地方标准,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学历教育,支持有关单位申报举办知识产权领域的省级高级研修项目,开展产学研知识产权人才联合培养。组建“知识产权特派员”服务团队及公共服务专家队伍,实施知识产权精准服务高端创新人才行动。举办省专利奖评审、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激发创新创造热情。(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人事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化供给。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聚焦全面创新需求,优化高质量知识产权服务供给。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打造知识产权服务集群品牌。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培育行动和知识产权服务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运营、信息、咨询等多种业态服务,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完善监管机制,丰富监管手段,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试点将“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事权下放各市,强化省市协同监管。(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负责;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聚焦全面夯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基础,以强化全链条保护为重点,共同构筑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新高地。1.构建“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支持山东省内各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承接国家各项知识产权保护改革试点。设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做好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风险预警等工作。指导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建设,防范应对知识产权风险。在山东省新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高效运行。开展线上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2.深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改革创新。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1-2个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改革在山东省先行先试,探索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升级优化知识产权服务窗口,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好”“一站办理”。宣传推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聚焦特色化、差异化产业领域,建设山东省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推动全链条各领域知识产权数据的有序归集和多场景应用,实现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数据的互联互通,加大对山东省各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共享利用的支持力度。支持各市布局建设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列入地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名录。发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专业优势,为创新创造提供技术咨询、信息情报服务。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负责;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深化知识产权对外开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筹下,积极参与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积极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中日、中韩等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建立健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机制。支持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日照等市中日韩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强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高标准举办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闭门会议等国际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国际合作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山东省政府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推进工作机制,由双方主要领导同志担任主任,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双方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共同主持,协调重大合作事项,总结和部署有关重点工作。双方原则上每1-2年共同研究制定出台细化工作要点,扎实有序推动强省建设任务落地见效。(二)强化投入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支持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在专利转化运用、试点示范、资源布局及扶持政策方面给予重点倾斜,选派优秀干部到山东实践锻炼,为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山东省强化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对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专利技术产业化、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重点项目及中心平台建设予以重点保障。(三)健全实施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与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定期沟通情况,共同研究有关工作重点。坚持“一市一案”建强市,推动强省建设有关政策、项目在部分城市率先落地。加强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市、县、园区的联系指导,支持相关县(市、区)、园区强化条件保障和力量配备,落实好具体任务。(四)注重评估宣传。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完善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对山东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以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市、县、园区试点示范工作开展评估评价。山东省完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数据监测机制,组织做好省、市、县有关任务落实情况自评工作。双方共同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重点任务进行跟踪调度,总结工作成效、挖掘工作典型、探索机制创新,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样板。 发文时间: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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