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08.11.05
临政办发〔2008〕17号 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临清市农村中心敬老院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临清市农村中心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临清市农村中心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规依据)为切实规范我市农村中心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建设与管理,维护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省民政厅《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民〔2007〕43号)及聊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聊政办发〔2007〕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体制)市政府主管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政府把敬老院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全市敬老院管理事宜;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机构性质)敬老院主要是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市民政局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主管单位,中心敬老院为市民政局直属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 (服务对象)敬老院以供养和服务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并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在条件许可时,可适度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休养人员自费代养,也可开展临时看护、抚养等多种服务。一般情况下,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 第五条 (入院审批程序)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本人、村(居)委会和敬老院三方签订入院协议。五保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六条 (出院程序)院民本人要求出院,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解除集中供养协议。因故被院方动员出院者,可由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民政局批准,解除集中供养协议。经批准出院的五保供养对象,由所属乡镇(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负责办理出院手续,送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七条 (服务内容)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服务对象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 (二)提供服装、被褥等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生活用具; (四)保障五保对象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 (五)按照国家政策和当地的丧葬习俗,妥善办理五保对象丧葬事宜; (六)对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应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中心敬老院应根据财力情况,发给供养对象适量的零花钱,满足其特殊消费需要。 第八条 (供养标准)按照临政发〔2006〕81号文件规定,敬老院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或物价指数的上涨,逐步提高供养标准。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九条 (管理制度)敬老院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岗位责任、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思想教育、值班请假、车辆设备、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膳食管理、服务护理、环境卫生、生产经营等组织,并相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要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服务。 第十条 (院长职责)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中心敬老院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 (院委会职责)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选举的院民代表、工作人员代表组成,院民代表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是院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对敬老院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组织,对敬老院各项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能。其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执行;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敬老院应保持环境卫生。生活区应平坦宽敞,平静整洁,无异味、无垃圾、无蚊蝇;生产区可视具体情况设置在院内或院外,但不应影响供养服务对象日常生活。室外环境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搞好环境绿化,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美观;室内环境应保持整洁、干燥、卫生,无蚊蝇,无鼠害;卫生间应经常冲洗,无异味。 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敬老院应加强供养服务对象的服务管理。主要包括: (一) (膳食服务)敬老院应注重五保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尽量满足特殊五保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伙食账目要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 (二)(住宿服务)敬老院应合理安排五保供养对象住房。标准房间每室两人。对已入院的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进行卫生隔离。 (三)(护理服务)敬老院对五保对象要实行分级护理制度。对能自理的供养对象实行常规护理,提倡自我服务、相互照应;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实行特殊护理,对重病号实行昼夜值班服务;还应注意对供养服务对象的心理护理。 (四)(医疗保健服务)敬老院应设医务室或诊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医务室或诊所应为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及时治疗。根据临政发〔2006〕81号文件规定,五保对象医疗费用先由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剩余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按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对患大病住院的供养服务对象,其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农村医疗救助的政策规定优先安排救助。 (五)(丧事服务)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应实行火化,丧葬费用由敬老院负责,村(居)委会协助敬老院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四条 (院民职责)供养对象应团结互助,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尽量做到自主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鼓励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敬老院安全、卫生、维修、绿化管理等实行社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十六条 (管理运行费用)敬老院运行期间的工人工资、水电费、取暖费、车辆费、维修费、通讯费等费用,根据供养五保对象的多少,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由财政拨付。其他不可预见开支,经市民政局核实,报市财政局审批,据实核拨。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根据《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5〕41号)规定,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五保供养资金和工作经费;各级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收入;“五保对象”原承包地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其他收入。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村级补助中包括农村五保供养专项经费。根据省政府“建立以财政为主,由省、市、县、乡四级分担的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的文件精神,我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照市级40%、乡村级60%(其中村级转移支付安排20%)的比例分级承担,中心敬老院的运行经费按照市级60%、乡级40%的比例分级承担。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市民政局根据全市敬老院规模、供养情况,制定年度用款(包括供养、运行经费)计划,每年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批复后纳入市、乡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财政组织统筹,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月)初将统筹的五保供养资金拨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账,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中心敬老院每季度末应提出下一季度用款计划,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并拨付到敬老院。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务各种凭证的取得、填制,账务的处理、报表,均应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对运行经费和生产经营收支以及各类资产等也须建账核算和登记,敬老院财务报表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并定期公开,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监督。 对敬老院负责人应实行离任审计;财会人员离职时,也必须查清帐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生产条件)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要有能满足供养对象生活需要的种养基地。敬老院要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定期向供养对象公布,并上报市民政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收益用途)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优惠政策和措施)敬老院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为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弱势群体服务的特别经济形态,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重要经济补充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支持其发展,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按相关规定优先办理并减免其税费。 第二十四条(参与生产)敬老院可以鼓励供养服务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七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产管理)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市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清算,其资产处置方案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能执行。敬老院资产中国有资产部分,其资产处置方案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开)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供养对象公布,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并上报市民政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财产处置)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置。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不动产由村委会代管,动产由敬老院代管。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死亡后,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未成年的五保供养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停止五保供养待遇的,其个人财产应及时归还本人。 第八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组成)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设置院长1名、管理人员2—3名。 第二十九条 (服务人员组成)敬老院的服务人员,按敬老院供养对象人数的10到15:1的比例配备,采取合同制形式,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十条 (福利待遇)敬老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人事管理制度)敬老院应制定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九章 扶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依法减免敬老院建设中的各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三条 五保供养对象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民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对敬老院建设予以支持和帮助。 (一)供电部门对敬老院中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用电免费供应60千瓦时/人/年。 (二)规划建设部门对敬老院发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清运等费用,予以减免;自来水厂按当年水价减半给予敬老院中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用水36吨/人/年的优惠政策。 (三)广播电视部门免收敬老院(两个有线电视接口)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和管理费。 (四)通信部门为敬老院免费安装电话。 (五)五保供养对象中的孤儿完成基础教育继续上学的,优先给予助学金或国家助学贷款;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录用。 (六)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死亡后,殡仪馆免收火化费和运尸费。 (七)免收五保供养对象各种社会性负担款。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和五保供养对象需要法律援助时,可按程序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申请减免诉讼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第三十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敬老院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可勒令退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或本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法律、法规,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供养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