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07.04.04
临清市财政局文件
临财采字[2007]6号
关于公布《2007年临清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和聊城市财政局聊财采[20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2007年临清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纳入200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部门、单位委托,临清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或委托由上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不得委托给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进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由部门、单位委托,临清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或委托由上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四、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实施采购前,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待正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没有编制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在实施采购前,也应按上述规定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五、《2007年临清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望遵照执行。
附件:2007年临清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目录 通知
报 送:市政府
抄 送:市纪委 监察局 审计局
临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月4日印发